法制人情

今天看到一则新闻:《离异父母不给钱缴学费,云南女大学生告上法庭》。大概内容是2016年18岁的她,考上大学,离异的父母

不给钱供其上大学,75岁的祖母凑够了一年的学费她才顺利上了大学。此后她在祖母的支持下起诉父母,要求父母归还从小的压岁钱,用

于交纳学费。于是引发社会大讨论,九成的网民认为压岁钱应归父母。新加坡的媒体引用法律认为:“事实上,中国的法律明文规定,父

母私自挪用孩子的钱属于违法行为。”

于是又想到昨天的另一则新闻:新加坡的媒体标题是《皇明集团称受累陷经营危机,山东德州市委书记被企业指“不理旧政”》;

中国的媒体标题是《皇明太阳能德州往事:“视为恩人”的高官已落马》。

在当今的中国,按照法律意义来说,有劳动能力的孩子,父母有义务必须抚养他们的年龄是18岁。而事实上,任何正常的中国父

母,都不可能只抚养自己孩子到18岁。而且所有的中国人都认为供孩子读完书——包括硕士,甚至是博士——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。而且

也都是这么做的。这也就是云南那女大学生为什么起诉的理由是归还压岁钱,而不是理直气壮地要求父母为她交纳学费和提供生活费;这

也就是为什么中国网民百分之九十认为压岁钱应归父母,但却违法。更而且,中国的法官不“一判了之”,却调解成与法律条款完全相悖

的结果:“经法官调解,她的父母最终同意每月定期向她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共计1500元,直至她大学毕业。”

中国有句俗话说:“法律不外乎人情”!所以中国的法律编制得铁面无私,而法官在执行时却更讲究人情,即便具备法律效用必

须执行的调解书违反法律条款,那也是不会错的。国人也都是拥护的!拥戴的!

皇明事件新加坡的新闻中有一段话是这样说的:“在黄鸣与德州市政府的纠纷中,欠缺的是一个界定政商关系的完善法治制度。

如果有完善的法治体制,企业若感觉政府有不当干预,大可诉诸法律打官司,无需借由媒体进行控诉,试图通过舆论压力解决问题。”于

是乎我问道:政商之间依然是法律不外乎人情吗?标准答案应该是否定的。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?

2018年2月22日